3 防火分区


3.0.1 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连通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满足各自的安全疏散要求;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地下车库与商店之间的连通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条的要求。
3.0.2 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冰面、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其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建筑相应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一级耐火等级的相关要求。
3.0.3 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所规定的面积时,应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0.4 当住宅建筑有底跃(一层与地下一层连通)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按住宅建筑对待,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注:实际案例中当地下室与一层形成下跃户型,成为一个空间时,该室内地下部分可不必硬套地下室的防火分区要求。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0.5 (补充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5.3.2条)当中庭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1~4款的要求时,面积不限,但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当中庭的地面与该层其他空间连通时,中庭面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的规定。
    注: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5.3.2条文解释中描述了“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而实际工程中往往会出现中庭必须与某一层相连通的情况,故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中给出的中庭与一层连通的图示,特在此进行说明。
3.0.6 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坡地建筑吊层(修改《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 第4.3.2条),应按地下室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1 防火分区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
    2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2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
    3 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3.0.7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
    3 设备用房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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